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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我举一事例求解: 2008年7月10日某公司向法院对某先生申请第一次强制执行款项一共35000元(其中违约金5800元,计算至申请执行当天止),经执行后,于2011年8月20日,法院回复某公司只查到某先生银行有2000元现金财产可执行,其他都没有了,且当时某公司暂不能提供新的财产证明,只能中止执行,待查有新财产证据后恢复执行。但事到2012年2月15日,某公司可以提供某先生的财产证据,要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请问恢复执行,违约金部分如何计起?

债权债务
2012-02-21 00:43:3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请到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当面咨询。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你好,按照判决部分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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