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朋友在2006年,在摆夜时帮别人卖过盗版淫秽光碟,因为第一次,数量少,又没有卖出,被判了拘役三个月.以前没有过任何犯罪记录,之后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现因工作需要,单位要未婚证,和无犯罪证明.
请问,像他这种情况,公安部门能给开无犯罪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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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被判了拘役三个月"说明已被定罪量刑,并已执行完毕.虽然时间过去6年了,但是档案里绝对有的.所以派出所不会给你朋友开无罪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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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你好:你属于有犯罪记录的,不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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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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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属于有犯罪记录的,不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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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因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属于违法行为。 因为合法的行为是不用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险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应当预见到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相当于其所保全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当然,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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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证明应该由用人单位申请,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
公安部2015年8月22日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一项就是有关“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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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贩卖盗版光盘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而根据《解释(二)》中第一条的规定,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罪量刑最高达5年,而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最高可达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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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记录了,怎么会开的出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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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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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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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