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路租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期为一年,从去年8月28日到今年8月28日。房租按季缴,目前已缴房租到今年的5月28日。现在这套房子要拆迁。按照拆迁文件规定:房东与拆迁主办单位签约期为2012年3月12日至2012年6月11日,而文件中有一条规定: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奖励及优惠措施。是否可以理解为,虽有不可抗力,但合同仍能执行?按拆迁文件规定,房子如期签约并搬空,房东是可以得到房款补助以外的额外奖励的。但现在房东要求我无偿搬出,并不肯承担我相应的损失费用,是否可以理解为房东将自己的受益建立在我的损失的基础上?我是否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我相应的损失,否则必须执行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