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成立一家股份公司,股东三人,注册资金100万元,成立时先投入50万元,两年内补齐。但是公司成立至今没有一笔业务,法人是股东之一,其个人欠债跑了,我们也找不到。如何处理?不去工商年检,是否自行由工商部门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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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另外两个股东的所占股份在三分之二以上,可以形成一个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由股东自行清算,注销公司.不是这种情况,另外两个股东的股份在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之间,两个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法院裁定之后,股东自行清算.
法人欠债跑了之后,如果以公司名义从事业务,造成公司欠债,在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没有全部到位,其他股东对债务,在注册资金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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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已经注销。但是为了你们的今后财产安全还需要进行公司解散之后对公司财务进行清算之后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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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公司?
一般来说,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应该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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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如何进行责任人的认定?
首先,如果这个公司是走破产程序的,就应该按破产来进行清偿。公司到工商部门登记注销的时候,工商部门是要对其进行审计的,如有未清偿的债务,工商部门是要督促其清偿的,清偿完毕才予以注销。有债务存在,不得进行注销。可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其行政行为。但是,实际上,这一步还是挺难以实现的。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如果股东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在注销公司的过程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公告是面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其法律效果是对尚未知道或不确定的债权人产生告知的效果,而通知则是针对特定的、已知的债权人的专门告知。这两项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股东作为公司终止的直接决定者和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的最终受益者,应组织好公司的清算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能传达时,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换句话说,公告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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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年检办法》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自动注销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就不能再取得原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3年之内不得使用。 二、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执照起未超过3年,不得担任企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三、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及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全国、全疆实行分类监管而被纳入“黑名单”信息库。随着企业信息网络化的推进,“黑名单”将在全国、全疆工商工作网络平台上共享。有不良记录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将成为工商等执法部门的清理对象和重点监控对象,不利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对外开展投资经营。 四、法定代表人3年后再次申办执照要补齐以前欠缴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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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司法解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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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司法解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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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司法解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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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委托律师办理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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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年检,工商行政实行政管理机关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不等于注销公司。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外面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很麻烦的。建议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公司为妥。如需帮助请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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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