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一朋友到KTV去唱歌认识了里面的一个公主,二人经常在QQ上聊天,我朋友于第2次去KTV唱歌喝酒后和此公主出去开房并发生性关系,但并无金钱的交易。开房时被民警查房带回派出所,以在KTV消费此公主有10%提成所以陪我朋友出来开房为由认定为卖淫嫖娼,请问是否合理?
我朋友事先并不知此女有10%提成,派出所解释此女是为了让我朋友帮他多介绍客人去KTV唱歌喝酒为目的,所以是为了利益的关系,就构成了卖淫嫖娼。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是否有可能撤销卖淫嫖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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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你的描述,认定卖淫嫖娼的理由确实比较牵强。提成,是她在KTV服务时的提成,而不是针对性交易的提成。而介绍客人,就更为牵强。
2、如果要撤销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是进行行政诉讼。而这个时间限制,请你朋友注意一下,给他的认定书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时限是多少,注意在这个时限前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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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决定的,可委托律师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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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金钱交易,不构成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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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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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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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出所有无出具行政拘留决定或者罚款决定?2、如有,可委托律师尽快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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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认定太过牵强,没有法律依据;
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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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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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