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跟10月份帮朋友担保了两次。四万块的两个月,五万元的一个月高利贷,利息是马上扣掉,当时只写了借款日期没写还款日期。只是口头上说两个月和一个月,后来朋友没钱还只是拿利息去交,又续了几个月。他们都没打电话跟我说,现在朋友没钱还了。想问下他们这样可以吗,还有没写还款日期担保人6个月后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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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有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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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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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担保人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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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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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结合具体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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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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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