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与一分公司签了一年期合同,后来每年签一次,2009年签了5年至2013年底到期,现在其总公司宣布破产,分公司被另公司收购,原公司要与我们解除合同,与新公司签合同,但新公司不与年龄满50的员工续合同,我们将被解聘 ,请问有法律依据吗?怎样维护我们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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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新公司也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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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工作8年,公司应当给付你8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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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然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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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可以与你们解除合同,但职工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等应当优先支付;收购公司只是收购破产公司的财产,其可以按其招工条件组织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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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