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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有一个店面,由甲乙两方各出资10万组建,事先双方约定按6:4分红(并未约定双方股权比例),现店面转让50%的股权给第三方,转让款20万,在这20万转让款的分配中双方产生了分歧,甲方认为这20万属经营收益应按6:4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认为6:4是收益分配比例,双方股权占比应该是5:5,而这20万转让款是转让了双方各25%的股权给第三方,因此应先收回转让的各一半的股份款即各5万元,剩余的10万元按收益处置。但是甲方认为,双方事先并未约定股权比例是5:5,只约定了分红比例,分红比例就应该是股权比例,因此乙方认为双方5:5的股权占比是不成立的,股权比例应该和分红比例一致即6:4。请问老师,双方谁的观点正确,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依据。

刑事案件
2012-05-03 1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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