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2010年11月注册筹建,11年没年检,也没接到过有关工商部门的任何通知。12年3月我们主动到工商部门去年检,工商部门就说要罚款1-10万元,才能年检。我去工商部门查了,电脑上登记的联系号码根本不是我们的号码,然后工商部门说打过联系电话,联系不上就上报上网让企业上黑名单。我们企业是政府招商引资过来,是政府代办注册的企业,工商部门说不知道企业在哪?我想说工商部门是真找不到企业在哪吗?请问工商部门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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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律师刘兴红: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地震灾区截至9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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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律师任进勇: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地震灾区截至9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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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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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