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年9月14日第七条问答: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有关土地行政案件时,如果存在原告起诉时已经不是本村村民,或者在本村另有宅基地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如果涉及的农村房屋买卖合法有效,且存在原告起诉时已经不是本村村民,或者已经转为居民,或者在本村另有宅基地等情况,可认定其与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公司法人适用此款吗?如果是公司法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取得村民房产存在合法有效的情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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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并分配给集体成员使用。既然公司法人并非村集体成员,那么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也是无效的。这也是会议纪要的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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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适用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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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并分配给集体成员使用。个人适用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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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致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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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的真实含义是购买人和出卖人都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公司法人购买村民房产是否有效,决定于公司法人是否有购买资格,你们的情况,需要具体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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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