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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市的一名教师,有编制,2010年9月签了一份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是在《淄博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基础上添加信息而成的。其中,“聘用合同的解除”一项下面有“(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4、依法服兵役的。” 我今年考取了2012年研究生。而最后“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一项下面却又重新要求用笔添加了下面两条(三)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1、 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其离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计算方法为:本单位相同(或相近)职务人员年实际收入×未履行的合同期限。 2、 乙方在合同期内(含试用期)未经甲方允许报考各类脱产学习教育,参加各类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招考(聘)的,甲方有权不予出具任何报考所需证明材料;若乙方坚持报考,须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其离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计算办法为:本单位相同(或相近)职务人员年实际收入×未履行的合同期限。 我要单方面解除合同,而学校方面要求缴纳违约金,1年的工资,大约有4万。 我从网上查询相关法律,发现,有人说聘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真的不适用吗?假如确实不适用,那么,合同中前后的矛盾又该如何看待?本合同是否有效?我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必须按学校要求缴纳违约金?

劳动纠纷
2012-05-27 11:30:2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适用《劳动合同法》。本合同有效。单方面解除合同不违反因培训约定的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约定,就不用缴纳违约金。
    追问:如果已经缴纳,但有收据,应如何讨回?
  • 你好,合同有效,适用劳动合同法,你的情况不需缴纳违约金。
  • 本合同并不矛盾,前面规定的是合同的解除,后面规定的是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本合同是有效的。按照你所说的,你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追问:这就是说,聘用合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
    追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因聘用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其中的(一)应如何理解?
    追问:《淄博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也有同样的规定,是否不属于其中的任意一条,就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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