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是在公司工作第6个月 公司说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说法是我目前是试用期 给了我这月的工资就让我走 通过各方面了解公司其实是想巧用人 但是我查到了一些文章能证明,如下:
1.并未与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
2.能提供6个月为期的劳动事实依据
3.能证明没有任何工作能力和成绩上的问题
我是否可以所要赔偿
经理口头给我承诺的工资是1200基本 800元的岗位工资
我前4个月拿到的是公司以稿酬单形式发放的工资
(公司自己提供的稿酬单和要求自己拿的发票)
看了一下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 不知道是不是最新的
我是否能同时享受第四十七条和八十二条
如果超过六个月我是否可以再次要求八十三条的索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