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广东深圳宝安工作,2月28日正式上班,试用期三个月,有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5月19日提出现因业绩不好要裁员(工作期间我无任何违反公司制度行为)。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是否有赔偿??我应怎样保障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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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以此种理由解除你,是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等违法原因,您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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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试用期内公司只有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下才能辞退员工,否则也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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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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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