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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公司做了10年(2002年6月6日入职---2012年6月5日)在6月1日的时候收到公司通知单,不与我续签合同,要我在6月5日这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辞手续,我在和公司领导谈补偿方面的事时,领导都在回避我和问题,最后有一位部门总监与各个领导谐商后,给我的答复是补11250元,理由是我的底资是2500元,从08年才开始算,总共是四年半,2500*4.5=11250元,这样补偿合理吗?按照劳动法,我应该拿到多少补偿呢,如果有告公司,能告赢吗?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听别人说后台很硬,叫我不要去告,没法告倒它,是这样的吗?难道我们劳动者就只能忍气吞生吗

劳动纠纷
2012-06-27 16:48:2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公司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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