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先生(女士):您好!请赐教。我家住上海,于2008年10月经二十一世纪房产介绍,购买了江苏泰兴涌金商业广场三楼商铺一间。合同约定2008年10月起,前三年租金不返还,第四年(2011年10月)起,连续三年,每年10月一次性返回当年租金。至第六年未,可将商铺按买入价的160%返卖给开发商。然于2011年10月收到开发商信函说,调整租金支付为一年两次,为当年10月和次年5月,直到今年1月才收到去年10月支付的租金,今年5月的租金,开发商说要等到今年7-8月看售房情况确定支付租金。我请教的问题是:1、如果开发商继续违约,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或不付租金,协商不成通过法律能要回租金还是解约?2、解约的意思是要回购房款,还能得到什么赔偿?3、到第六年未(2014年10月)如果开发商不回购了,也只是解约吗?能按买入价的160%得到回购款吗?谢谢老师!
-
1、可以要求支付租金同时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就是不在与开放商存在委托租赁关系。
3、具体情况请带上合同与律师面谈,律师只有看过合同全部后才能给出确切答复。
-
你的问题依据合同确定。建议你携带合同当面咨询。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
一、都可以的。二,可以得到的。三,不一定的。
-
1、要求支付租金还是解约,你可以自己选择,看哪种方式对你更有利。
2、如果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除了要回购房款,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3、可以要求解约。也可以要求开放商支付160%的回购款,你可以自己选择,看哪种方式对你更有利。
详细情况欢迎来电咨询。
-
1、自己选择方式;
2、若是有约定违约金可以主张
3、可以要求
-
你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