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出一纸《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说因公司效益不佳,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就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一次性结清。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但是公司提出的补偿金为1个月工资,因我觉得不合理,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给予补偿。因我在该公司工作两年,所有我要求公司补偿2个月的工资,公司同意了。可是我后来知道劳动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是工作1个月应补偿2个月工资的,请问我能否追回我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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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与公司仅是就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您还是可以重新要求高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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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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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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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协议就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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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协商一致,就不能再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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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具体咨询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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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给你2个月的工资是正确的,因为你在单位已经工作满1年以上的,应当视为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但是不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
2、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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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