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内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是不是不用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只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署的章程修正案与股权转让协议即可?即生效?如果是这样行的话,那么如何体现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可以还是不行,请都给出法律依据,不甚感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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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工商变更登记是两个问题。
内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用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即生效。
但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要办理变更登记。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署的章程修正案与股权转让协议外,还需要股东会决议。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适用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追问:那请问,您的意思是要想修改公司章程,仍然要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会的职权上面也有说要想修改公司章程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但是公司法七十五条又说类似这种的不要股东会决议。法律的相应条款间好像不严谨。是不是呀?因为涉及工作方面的需要,所以想咨询得详细一些,我是搞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就这一问题大家意见不一,烦予以指教,不甚感激!
解答:回复5013405f5856c:
你说的应该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法律的相应条款间还是严谨的,严格的抠法条,是不需要的,但各工商部门的注册官的水平、要求会不一致,经常会碰上说缺材料的。股东变更登记时,本就要求有股东会决议,所以就经常在表决内容里一起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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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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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这个需要做一份协议 建议委托律师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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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