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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泰安肥城的,承包近30亩的果园。现在被征用,我看2011年颁布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土地补偿安置费的百分之八十分给承包户,我们这里属于二级区域,补偿标准为35000一亩。请问是不是农民每亩应得35000*0.8=28000元。请问是不是可以要求这样赔偿。

行政纠纷
2012-08-21 1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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