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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2008年4月被德国总公司派到中国为其成立中国分公司。德国合同写明:“合同时间2008年4月1日至中国公司成立,此德国合同由X女士与中国分公司签订的工作合同代替。”德国合同后来没有续约。从2008年4月中国分公司成立至2012年1月中国分公司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工作合同,工资一直是德国总公司转账到我德国帐户上。2012年2月开始由中国分公司签立无期限劳动合同,并在中国付工资(有工资发放记录和合同,但合同中没写具体工资金额,合同存放于劳动局)。2012年8月中国分公司负责人写了两份德语解雇信给我选。并以只有公司盖章没他签名为由,不承认2012年2月起签立的无期限劳动合同(此劳动合同已在劳动局备案)。解雇信1:以下面三点为理由a.两次口头警告(并无任何警告证明公示),b.我们已无信任关系,c.无法继续合作。解雇信2:自动离职,竞业禁止协议,补两个月的工资。最后我两种都没签!请问:1.德国合同在中国分公司成立后是否有效?如没续约但有效的话,有效期到2012年1月还是2012年8月?2.如果德国合同在中国分公司成立后是无效的,怎样定性2008年4月至2012年1月的工作关系,属于中国还是德国,需要我提供哪些证明?3.2008年4月至2012年1月的工作关系如果属于中国,可以要求怎样赔偿,有没有赔偿金额上限?4.中国分公司负责人主张的“2012年2月签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合法吗?5.中国分公司负责人的德语解雇信在中国分公司法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是否有效?6.如果解雇信有效,我可以提出怎样的赔偿?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偿:1.条款:如果我签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是以德国法规为依据,未提及地域,在中国有效吗?或部分符合中国法规的条款有效?2.补偿金额:补偿金额有没有上限?一般金额多少?3.时效:如果赔偿金是一次性的付清,其时效是多久?

合同纠纷
2012-08-19 14:34:5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外国公司一般不能直接在大陆设立分公司,需要特定的行业和政府审批才能设立分公司,绝大多数外国公司都是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你被派到中国来也应该是设立代表处,而不是设立分公司,你和代表处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根据现行的法律,你们属于劳务关系,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报酬,从你的描述来看,案情还是比较对你有利的,如有需要帮助可电话咨询或在无锡面谈!(已处理多起涉外代表处劳务案子)
  • 你好,建议起诉到法院解决
  • 具体事宜可以电话或面谈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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