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今天28号签的。上面写着:本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9月1号至2013年7月10日。现在甲方的甲方要求加房租,这样是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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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协议如何约定,如果金额确定且转租方有权转租,那么损失只能由转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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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合同。2012年9月1号前合同还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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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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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属于转租。如果签合同的甲方有转租权和可以确定价格的授权委托书,你可以拒绝。否则,你只有与现甲方协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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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已约定房租价格,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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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签订合同,合同成立并已经生效,合同的履行期限是2012年9月1号至2013年7月10日,若甲方要求加房租,乙方可以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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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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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当预约履行,如果要求变更,需双方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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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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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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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