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从2008年4月21日到公司就业至今;但公司只从2010年3月才帮我缴纳综合保险;我想工作到今年的12月31日合同期满;自己终止不再续签;我可以向公司要回之前未缴纳的保险金额以及相应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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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72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自你2008年4月入职,公司应当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综合保险),公司拖延到2010年3月才为你缴纳,已经违法。
但2011年7月1日起,综保取消,全部转成过渡期社保,同时你申请仲裁,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的综合保险,也应过了仲裁时效。
结论:申请仲裁不会胜诉,但你可以向当地社保中心投诉举报,要求社保中心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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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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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72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自你2008年4月入职,公司应当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综合保险),公司拖延到2010年3月才为你缴纳,已经违法。
但2011年7月1日起,综保取消,全部转成过渡期社保,同时你申请仲裁,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的综合保险,也应过了仲裁时效。
结论:申请仲裁不会胜诉,但你可以向当地社保中心投诉举报,要求社保中心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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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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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劳动监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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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要求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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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