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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时间是2011年8月29日至今,合同期限为两年,时间为2013年8月29日,在总公司任职,先总公司更换领导,在2012年9月13日口头通知将我调往分店,薪水下调,重新与分店签订劳动合同,再签劳动合同之前有一个月试用期,其实就是变相的让我自动离职,如不同意调往分店,给一个月的时间找工作,自动离职,不给予赔偿,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要的补偿金与赔偿金?

合同纠纷
2012-09-15 18: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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