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2011年12月与XX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合同里没有注明薪酬,我朋友的直接上级口头承诺的: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由于是朋友介绍的,所以比较信任这家公司,也就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由于多种原因,XX公司要与我朋友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要咨询:1.朋友在职期间,只收到过每个月15日的基本工资,从来没有绩效工资(因为绩效是说年底一起发);请问如何主张赔偿?2.劳动合同没有注明待遇,应属无效合同,请问作为员工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能否得到什么赔偿?3.XX公司人力总监张女士,要求我朋友临走时候在一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上说双方自9.30开始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发钱,于是朋友签字。但是那张协议书上没有盖公章,所以不知是否有法律效力?4.现在情况是,8月工资有一部分没有发给他,张女士要求他到公司写个收条,方能收到8月工资剩下的钱。这样看来张女士有意刁难他。请问能否起诉他们拖欠工资?总之,如果我们想要起诉的话,能够主张8月工资和补偿金和绩效工资的正常发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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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可收集证据,申请仲裁,依法要求赔偿,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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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示劳动报酬,这是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也是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的依据。单位不标明报酬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收集证据,申请仲裁,依法要求赔偿。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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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故或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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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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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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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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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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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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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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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