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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63周岁,女,退休后的2002年进入苏州一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是“特聘协议"(特殊劳动关系聘用协议),2009年4月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生意外事故中受伤,2009年6月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7月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定伤残等级为九级。2009年12月公司参照“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给予赔偿: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些赔偿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公司为我投保了商业保险的“雇员责任险”),后我继续在公司工作至今。我的问题是:现我将提出解除“特聘协议”离开公司,我能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向公司提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谢谢。

劳动纠纷
2012-10-08 14: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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