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职的这家公司总部在苏州,我于06年4月进入成都分公司,工作6年,单位一直没有给员工买社保。今年4月,我离职。现在想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现在,我只有工作牌、一份于07年和成都分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08年时,总公司要求所有员工与总公司签订合同,我在合同上签了字,但公司要求将合同寄回总部,定基本工资、合同期限以及盖章。这份合同,一直到我离职,都没有寄回来。我想问,08年签的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我申请仲裁,可以要求那些赔偿?赔偿的依据又是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