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将其所属的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公司进行经营,租赁期为一年(从2006年至2007年7月1日)。该船舶在租赁给B公司之前,已由A公司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12月1日,该船因了望疏忽在中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碰撞发生后,该船进国内一修船厂进行修理。产生了200万人民币的修理费,船舶被修理厂留置。后来又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为800万人民币,经查,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拖欠了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
-
1、依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船舶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2、员工工资与碰撞赔偿属于船舶优先权范围按第一顺序受偿,如果第一顺序的两个海事请求在同一案件中,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按比例受偿;3、修理费属于船舶留置权范围按第二顺序受偿;4、抵押贷款属于船舶抵押权范围按第三顺序受偿;5、另因行使以上权利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及为权利请求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
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
1、赔偿的原则是: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2、本案例中,“拖欠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属于船舶优先权范畴,“拖欠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先于“在中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受偿;
3、接下来是船舶留置权受偿,即200万人民币的修理费;
4、最后是船舶抵押权受偿,即“由A公司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
根据优先权进行赔偿
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