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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家的房子属于单位80年代建的集体房,后来卖给个人后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2003年我爸一个建行的同学下海做生意找他借钱。说只用把房产证给他们建行做抵押就可以了,我爸自己也没钱,但他出于对朋友和银行的信任就照他说的做了,以个人名义做了房屋抵押贷款3万元,并且在贷款合同上备注了所借款项为他同学所用,由他负责偿还,所以贷出来的钱就直接给他同学了,但是后来这个人做生意亏了,建行的工作也辞了逃债去了,然后建行就向法院起诉我们,要求偿还贷款的本息,我爸一个企业下岗职工也没有能力还。现在好不容易60岁退休了,刚办好社保手续领了一个月的退休金,就被法院悄无声息地冻结了,最起码的生活保障都没有。我想咨询一下银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证券投资
2012-11-28 19:24:5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所陈述的案情,你爸在房屋抵押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话,可以向法院要求保留生活费。
  • 你们应该赶紧起诉你爸爸的同学。
  • 当面咨询律师
  • 你好!如果是以该房屋抵押贷款的,银行有权实现抵押权,由于程序繁琐,很多银行不愿这么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如果不是以该房屋抵押贷款的,银行可以申请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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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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