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我从2009年11月至今在如今的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连续签了三年后,今天12月1日本应该是续签合同的。但公司在12.10日上午直接出了一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在续签,让我在两天内办理离职手续。此前公司并未与我知会过。我公司是宝安一家镇属集体企业,我是深户。在我接到通知当时,我马上找到公司法人询问不跟我续签的理由,他说是办公室人手太多。但事实是公司在今年还不断的招了新人进来,跟我同一办公室的就有一个,我是在行政部的。请问,我能为自己争取限到哪些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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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或提供的劳动待遇低于原合同,你可以拒绝,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到期,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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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我个电话,我有几个问题核实下,在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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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工资工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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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二、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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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