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手机店上班,入职时经理所说的工作时间与实际的工作时间不符合,当时经理说平均每天上班八到九小时,实际我每天平均上班时间为十一到十二个小时,月休四天,我是十二月十七号上的班到三十一号辞职的,期间休息一天,其中有四天就是从早晨九点上到晚上十一点半的,有四天就是从早晨九点上到中午十二点半然后下午六点接着上到晚上十一点半,还有五天是从中午十二点半上到晚上十一点半的,我在外面住没住宿舍,店里不管吃,现在我要辞职,公司经理说我没有工资的,是我自己不做了并不是公司不要我所以没有工资的,属于自离,工装押金有300,试用期是一个月,入职时没有签合同,经理说试用期工资3000元,我做了十四天工资该如何算?我需要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属于自离吗?我现在该怎么做?求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