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商铺,租期2015年12月底到期。现在我急需用钱,想把商铺出售。承租商家想继续经营,但他又不能接受新业主提出的租金(比我之前的租金高了一倍多),所以我只能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再出售。由于之前的合同写得十分简单,没有明确更多的条款,其中一条为“合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如单方面终止协议,需向另一方支付一个月经济损失(以当月计算)。”
这家商铺现在是经验餐饮的。按老板的说法,现在还在亏损。老板拒不退出的原因是因为他刚装修了,花了30万元,付了转让费20多万元,加盟费5万元,总共花了60万元(只是他说的,没有具体核算过)而这些费用都是我所不知的情况下发生的。请问:1、鉴于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好?提前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定?2、这样简单的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3、如果受法律保护,一个月经济损失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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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好!初步判断你和他解除合同的成本太高,不划算!您可采取以下情况解决:第一,让买受方自行处理商铺租赁的问题,(对于具体的操作,一两句话难以说清楚,您可来电详询!)。第二,将商铺抵押进行贷款。待租赁期满后收回。然后再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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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携带相关的材料当面咨询,待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给予合理的建议及可以采取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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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简单的合同都受法律保护,只要合同是有效的。按你合同约定的意思,一个月经济损失是指他营业一个月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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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合同约定为依据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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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的意思,一个月经济损失是指他营业一个月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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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们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如有疑问或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具体咨询或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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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