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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和公司签过3次劳动合同, 07年4月1日签的第一次劳动合同 为期一年08年4月1日第二次签合同 为期一年09年4月1日第三次签合同 2012年3月底到期 为期三年 2012年3月31日到期2012年3月27日收到公司不续签的书面通知 。 问:本人没违法公司任何规定,公司说的中止合同的理由是业务的调整,是否违法终止合同?除了5个月的补偿外,可否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还可以要1个月代通知金吗? 还有,从08年5月初到2011年底,本人有112天的加班,可以要求2倍的工资吗?期待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劳动纠纷
2013-03-22 20: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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