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农村的。我家的自留地的小房子被拆,但得不到村里当时谈好的条件,该如何维权?我们现没钱去盖新房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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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应当进行补偿,但补偿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追问:路律师:您好,房子已经被拆了,但村里的村干部说话不算话,当时说好的条件达不到,又没有实际性的证据,我们该怎么做呢?房子被拆后,我们在原地上圈了个围墙,被城建国强拆,条件没谈好,强拆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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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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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