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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水利站于2006年5月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21年5月,共15年。2008年9月,在公司未得到通知的情况下水利站以修理水库名义,将水放干,导致公司放养的罗非鱼全部死掉,后经评估,损失达580余万元。请问,1、08年发生后曾协商过,无果,09年以后基本上没再协商过此事。现在还在承包期内,存在时效问题吗?2、如果诉讼,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证据吗?3、合同中有一条:“由于甲方(水利站)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实施,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承包费,并处罚甲方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20%的违约责任。”这是否意味着我只能追讨20%的损失?4、如果需要其他证据,从哪方面收集、如何收集?谢谢。

刑事案件
2013-06-25 01:54: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按照您的描述,09年之后再没有追究此事,那么无法进行民事诉讼。因为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2年。您可以试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对方的责任,这需要您首先报警。再者,您提及的合同违约责任,指的是由于(水利站)原因造成承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与目前您提及的赔偿关系不大。
  • 09年未追究将无法进行民事诉讼《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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