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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商业拆迁,签了协议,因为业主后来觉得协议太吃亏又搬回,协议规定的置换房建好后拆迁方未通知业主又自行卖给了他人,请问现在协议还有效吗?是否应该重签协议?

房产纠纷
2013-07-07 22:15:0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双方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原来的合同,原来的协议已经解除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法条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根据这条规定,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子卖给你。2、对于违约责任,如果双倍返还定金仍然不能弥补损失的,可以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额外的补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但是对于房价提高遭受的损失,法院可能是不会支持你的,因为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无法预计的,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的,不属于合理利润的范围。法律保护通过合同可以取得的利益,但是这个利益必须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预见到的。就是股票大跌造成的损失一样,对于这种无法预料到的收益或者损失,法律是不以保护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房卖了可以要求另行安排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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