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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在现在单位工作至今。而我是辽宁人,现在在武汉工作。我的社保一直在辽宁了,所以我一直没有在现在单位签合同。主要还是没有全国联网。单位说要签合同就必须要要他们缴纳社保。后来就同单位签署了一份劳动协议。于是就这样我一直做了5年。当时也没考虑到要补偿什么的,也没想到在这单位会做了这么久的工作。现在问题出来了,单位还有一个月就不经营了,打算经济补偿员工。但是现在单位突然要我写个情况说明,说明我自愿不缴纳社保的说明。我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如果我写了说明的话,我还会有经济补偿吗?该如何写呢?怎样写不会有被单位钻漏洞的情况?

经济相关
2018-08-30 12:59:14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不符合法律规定
    追问:王律师您好,那要是这样的话,一个月后单位不经营了,我能否得到单位的补偿金呢?
  •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类约定是无效的,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的强制义务,即便您提交了这样的情况说明,到时单位没给您缴纳社保仍需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保证双方各一份,也即是最少要两份,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你好,你要是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保的话,你就不能获得由公司交的那一部分社保的钱,但是如果公司有补贴则另外计算。说明的话你按照公司要求和同事协商写即可。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做出不签署劳动合同说明属于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社保,其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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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