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2日,被告陈*因工程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
原告黄**收到被告人陈*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原告黄**与被告人陈*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当原告黄**急需要钱的时候,提前十五天告知被告人陈*,被告人将按时归还所借的钱款。
原告黄**因家中急需用钱还房款,于2011年8月17日向被告人陈*提出归还所借的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黄**与被告人陈*双方约定2012年10月底工程做好归还。
但原告黄**多次要求被告人陈*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人陈*均以过几天就还,到最后打不通电话,找不到人,说没钱为由,被告还与老婆离婚,财产转移,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不予归还。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
这样的案例能办理吗,请李律师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