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在一起8年了,属于事实婚姻。有个女儿7岁了,可我的户口在他们村。现在土地改革,土地征收。都盖起了楼房,我带了一个女儿。他有个儿子,他们村是按户口分房。一共10.8米,四层。我现在想解除关系,带我两个女儿走。怎样分割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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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很麻烦了。现在法律都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你跟你老公没有结婚。但是你可以要回属于你的那部分房屋或者房屋的折价,只要你的户口在村里。欢迎致电,我们可以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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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否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中的过错是指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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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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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分割按户口分给你和两个女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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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现在如果同居8年,那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也可以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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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之前的才构成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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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一起到现在生活8年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但对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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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