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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家公司签定合同并于06年9月开始上班,后续工作至13年2月底离职(没有提出公司补偿事宜,工作关系转移至另一家公司),后来由于4月中旬返回原公司上班,并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至今。如果此后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请问劳动补偿如何计算?是否只从13年4月起算还是从06年起算并扣除2个月?另外,如果以后自己主动辞职,那么会有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3-07-19 11:40:0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从13年4月起算!你不要主动辞职,没有补偿的。除非公司不给工资不给社保才可以辞职要求补偿。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本单位最后一次连续工作年限,不包括之前曾经中断就业的工作年限。因为之前的工作年限应当在之前中断就业之时计算。其中,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因为按原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之时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主动辞职 没有补偿的,除非公司不发工资,不给社保,可以辞职要求补偿
  • 你不要主动辞职 这样没有补偿的 遇到公司不按时发工资、不给加班工资等等时,果断要去劳动仲裁吧。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工作关系转至另一家公司是什么概念和性质要弄清楚,这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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