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注销登记),之后与乙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租期10年,,两年后,乙又将厂房租给丙。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该合同无效?是否能因此认为乙丙之间的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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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中有个问题需要明确,出租人是乙对吧?若如此,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属有效;乙、丙之间的合同,一般认为,如前述租赁合同中约定禁止转租,或乙事后反对转租,乙、丙之间的转租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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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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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的企业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其目的是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尽快进行清算程序,避免增加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威胁交易安全,而不是要一概否定其实际发生的商业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对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与清算无关活动的行为,在法律上一概否定其效力,并不符合该规范之目的,并且也不利于对善意合同相对人的保护。
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签订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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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