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医院工作,7月生的宝宝,合同期满也在7月,单位将在9月16号单方面终止合同(原因是在我产假期间医院又重新招聘了护士),产假期间未发放基本工资(医院说法是生育津贴高于基本工资就不发放基本工资了)请问这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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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妇女在哺乳期(孩子未满周岁),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否则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产假期间应当发放基本工资,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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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生育津贴和基本工资不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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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产假期间应当有社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公司可以不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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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合法。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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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产假工资: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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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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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