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西农村的,是经媒人介绍两三天就闪婚,婚前没有感情基础,也不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对金钱的支出也产生了不同意见,现在要离婚。当初买东西去她家几千块钱,打发她亲戚七千多,彩礼钱给女方父母六万九,女方四万三,总共花费十几万。女方她父母只打回四千给我制东西,其余的钱全都还在女方她父母跟女方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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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追问:你好,是个人给付还是家庭给付,是我爸妈给付的,如果是个人我自己给付的话就造成了我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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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男方起诉离婚退还彩礼的,法院视证据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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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彩礼一般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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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上,婚前彩礼参照定金合同,彩礼是否予以返还,取决于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另彩礼不适用定金的双倍返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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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