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就楼价款的交付方式及交易程序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由买方按下列方式支付楼款给卖方:买方按揭贷款,卖方自行解压贷款 一:于2013年1月1日支付人民币五万元整做为部分定金。余额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应该在2013年1月20日前支付。合计定金四十万元。 二:卖方收到定金三个工作日内须即时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手续。卖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完成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及归档手续,并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与买方到当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因交易中心或银行原因导致时间延迟,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所产生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 三:首期楼款(不含定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买方应在买卖双方到房屋交易中心成功受理本次交易过户手续,并取得受理通知单当天内付清。 四:楼价余款(既申请贷款额)人民币四十万元于过户完成并办妥他项权证登记手续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指定账号,银行实际贷款额与申请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买方以我现金支付交易于2013年3月10日前完成。
问题: 1,5万和35万究竟是算定金还是楼款?如果违约能否使用定金罚则? 2,如果买方35万“定金”未能按时支付,是否违约?主合同上写:买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物业,或者因违约而无法买入该物业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买方已付款项由卖方没收。没有就不能按时付定金做出规定。 3,第二条,如时间延迟,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所产生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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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是无效的。后者主要是指提前还贷的手续费等。还要看你们是否已经签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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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是可以抵作合同总价款的,对定金有约定的,应当如约交付定金,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20%,超过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如需帮助,建议带材料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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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到律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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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卖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引起纠纷
买方支付了定金之后,有可能会由于一些原因而无法履行定金合同,因而产生违约行为,而卖方也有可能在接受定金之后,发现房屋价格上涨而不愿意再出售房屋而产生违约行为。这时,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那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那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没有按照合同交付定金引起纠纷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是立即就能生效的,因为合同生效时间是以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间为准的,而在这期间就很容易出现纠纷。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就算买方不支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够强制执行,并且买方可以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只履行了部分合同引起纠纷
有的时候,买卖双方会出现部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这时,其不履行的部分仍然在担保范围内,而定金的效力也依旧对其有约束力,所以同样适用于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当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执行定金罚则。
4、迟延履行合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引起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了,买方或者卖方可能会出现延迟履行合同的情况,通常这样的延迟行为会对另一方带来影响,因而产生纠纷,所以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实际交付定金数额不符合约定数额引起纠纷
定金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的定金数额可能少于或者多于实际应支付的数额,这时可以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如果卖方有异议,并且拒绝接受定金的,那么定金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交易双方可以再进行协商沟通。
6、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引起纠纷
付了定金以后,双方对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而这些内容与履行合同有密切的关系,这时买方就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而卖方就应该返还定金,但并不是双倍赔偿。
7、定金未交给卖家引起纠纷
买方付了定金以后,定金并没有交到卖方手上,而是根据定金合同或居间协议交给中介保管,但可能部分不法中介会自己吞下定金,这时买卖双方就可能引起纠纷。其实,只要定金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是由中介保管的,那么当中介收受定金后,定金合同就生效了,卖方不能以自己没收到定金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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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超过合同约定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属于定金。,如果买方已经支付解压的款项,卖方迟延解压的话,卖方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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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在违约时,可以不退,若为收定金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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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