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得知单位公费医疗制度即将改革,为了多备些药品,于1997年12月5日来到定点的A医院,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空白处方单两张,并填写了药名,药量,其中有不少是进口药品。当她到该医院药房划价时,被药剂师察觉并扣留了处方,然后将李某带到门诊办公室解决问题。谈话中,李某一直没有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做法,而且态度恶劣,A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在报请区卫生局同意后,于同年12月20日依据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药费3倍的罚款,计680.90元。医院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