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爱人在不同地方工作,我们平时都是AA制,由于我收入较高,家里开支全是我一人负责,车房都是我一人出资购买。我爱人有工作,平时自赚自花。最近两年,我爱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做生意为由,向别人借了很多钱,实际上这些钱他是用于放高利贷,结果他借出去的人跑了,这一切我全不知。现在借他钱的人要起诉他,连同我一起起诉,因此我很冤枉为他还了很多钱,陆续已达86万,现在又来一张26万,我不知后面还有多少?我现金全赔了,一车一房也没了,下面我怎么保全我还有的财产?离婚?按法规听说之前共同债务也得还。不离,他欠的债我还得为他还。财产分割只是对内两人有效,对外无效。难道没有哪条法规能保护我这样的无辜的人财产吗?难道我就这样眼睁睁的看着别人把我还有的一车一房再“抢光”,再让法院封了我的银行工资户头。我爱人只会认错也无别办法。我们去起诉跑了人,法院说对方没钱没办法,什么话?无语。别人欠我爱人钱,法院没办法?我爱人欠别人钱,法院可拍卖我房产,车子,现金?谁能帮我保全后面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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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们AA制,你们夫妻关于对外债务由此约定,借给你丈夫钱的人知道这一事实的,或者说双方明确与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许你可能不被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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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共同期间借款,需要共同偿还的,如果仅一套住房,是不能够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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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先生在外所欠债务不是用于你们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则属于你先生个人债务,你无须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一、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二、下列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则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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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共同期间借款,需要共同偿还的,如果仅一套住房,是不能够偿还的。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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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