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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岳母和邻居因摆摊发生纠纷,对方打了我岳母。我去调解,因为都是老邻居,我要求对方给我岳母赔礼道歉,和谐解决。事后对方在邻里间出言侮辱我,到处说我是软蛋,说我求她给我岳母道歉的,给她说软话,要不她才不会给我岳母道歉,反正是她打我岳母,她没吃亏,要打还打。这事邻居可以证明。 2013年9月15日中午我到岳母家送节礼时,我和我媳妇在车棚外的楼梯口遇到对方,发生争执,对方撕打我,混乱中,对方撕烂我的衣服,拽断我的项链,摔了我的玉坠。对方面部红肿。 到派出所后,我和对方身上都有伤痕。警察当时没有拍照取证,我自己拍了照片。我感觉问题不大就没有就医。对方去医院检查拍片,结果只是面部一处红肿。离谱的是,居然把肾结石,肾囊肿,等等都给查出来了。检查费用1700多。最后一次调解,对方居然提出合计50000元赔偿。我当然不会同意。 在2013年10 月底,派出所警官电话告知我,要以殴打他人的名义,拘留我5天并处罚金200元。对方却没有任何的处罚。 这样合法合理吗?谢谢

民事相关
2017-07-19 03:58:4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派出所做法不合法也不合理
  • 具体看是什么纠纷,如果对使用权没有异议的土地纠纷,对土地确权办证并没有影响,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纠纷,则需由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决后再进行确权颁证。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 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相邻间要相互团结互助,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如果邻居有其他地方排水,在因排水设施给当事人通行造成妨碍的,可以要求邻居更换第地方;确实需要从纠纷地排水的,双方可以以经济补偿方式处理。建议协商处理,或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给予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   目前为止,法律上对邻人的房屋要离对方窗户多远,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邻居房屋不得对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产生影响,要是影响的话,可以与对方的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可以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你好,不合法也不合理,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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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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