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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在2003年以其员工的名义贷款在朝阳区购置了几套商品住房,作为公司办公用房。由于公司当时购房国家不允许贷款,必须全款;因此用其员工的名字办理了个人购房贷款,到今年上半年公司已全额还清了银行贷款。由于在购房的同时公司要求员工为公司写了“承诺书”(而非协议书),即让员工承诺双方为借名关系,首付款及月供的款项都有公司支付。员工不享受任何权益,但现在原公司要求将这几套房的产权直接过户到另外的关联公司去(已于2011年网签)。而非过户到原借名的公司,这违法吗?而且市价近4万元的房子网签只做到6000元每平米,这算偷税漏税吗?同时若原借名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权时,能成功吗?因为公司购房存在骗贷行为,其原购房合同有效吗?由于2010年北京限购令的限制,公司占用了员工的购房名额。而不能在北京购买第二套房,若一旦确权给公司。员工的补偿将如何确定?(由于公司资金一直紧张,虽然2011年办理了网签。但直到2013年上半年才还完贷款),原借名公司虽然同意若配合过户到另外的关联公司(非同一个法人单位)之后,给予一定的补偿(口头的),但后来又反悔。现公司占用着房子,而员工的购房名额就这样被占用着。房价一直再涨,员工将如何处理?恳请专业律师给予专业解决,谢谢。(目前该房虽网签到另外的公司,由于补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至今仍未过户) 附: 承诺书 ***公司以***个人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小区的房屋3套,其产权及房屋的其他权益归***公司所有。***不享有这三套房的任何权利,且不得已任何理由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次房产。购买此3套房的首付款、全部购房税费、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均由***公司支付、缴纳。此三套房屋由***公司使用并缴纳物业费、供暖费、水电气费。由此房产发生的一切纠纷,均有***公司承担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人确认以上事实属实,并承诺不对上述房屋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承诺人:***(签名)

房产纠纷
2013-11-20 11:33:2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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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双方协商解决吧!
  • 您好,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的权利人是您公司的员工,但员工与您签订承诺书,并且全部款项都由贵公司偿还,也就是说,您有支配、处置此房产的权利,您可以要求员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 1、既然是借名买房,实际产权人是公司,你也配合网签了,所以,公司转售给第三方是合法的。
    2、阴阳合同就是为了合法的避税,所以,当时是没有办法阻止阴阳合同的。
    3、因你有签承诺书,所以确权是能成立的。(参考法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4、如果说骗贷的话,你也知情,还同意借名,只能说合法的方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不存在骗贷的问题。原合同已履行完毕,也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是你和开放商真实意思表示,况且,目前法律是认可借名买房的,所以,原购房合同是有效的。
    5、你的关键就是公司占用可你的购房资格,你要相应补偿是可行的,因为,当今的购房政策是很严格的,确定一个合理的补偿数额,具体是多少是没法确定,只能双方协商一个数额,协商不成只能诉至法院得以解决。但补偿不会过高,所以,建议协商解决,数额不要太高,要个几万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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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