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酒店的执行总经理,几年前开始就给我配了一辆工作用车,而且有一张500元的油卡,因家离单位较远,每月500元的油卡根本不够用,所以超出部分又进行了报销,这几年一直这样,两年前开始单位换了新领导,但我没将油卡的事汇报给新领导,而且这两年期间有7个月因工作调动但职位没变,领导无故就降了我1000元的工资,还暂停了我7个月使用车辆,因降了工资我很生气,所以这7个月我未将汽车油卡上交,现在领导知道了油卡的事,很生气,就要开除我,请问我是否构成开除条件,如果开除的话,是否因该给我结算工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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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法不合理的。单位协商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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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的看公司的规章制度,你们可以协商处理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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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除员工,是否要赔偿,要依照具体情况。如果是由于员工的过错导致被开除,一般来说,公司无需作出补偿。如果是公司开除不合理,或者其他开除员工应该给予赔偿的,才能得到补偿。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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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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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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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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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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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使用单位配车及是否发放油卡是两个问题,因为可能办公时开私家车,油费的支持是应由单位承担的;2、无故降薪违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主张补齐工资;3、是否构成违反公司规定要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事实的情况加以认定;4、公司不能证明上述情况,不能开除,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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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则应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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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