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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与《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自物业交付次月起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三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四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是否冲突,后者是否成立?我能否主张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只缴纳70%物业费?

损害赔偿
2014-01-07 15:05: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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