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07年下半年开始订的,结婚证日期是2008年4月,房产证日期是2008年12月,这房子是由2人共同出资(我的部分是由我拿现金出来购买,而男方则无积蓄,全部由兄弟姐妹借钱),但是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因为从一开始订房到了后拿房产证,都是由其远房舅舅办理,目前已无任何证据,我想请问这是属于共同财产吗?房子共花费20万,男方还欠兄弟姐妹9万元,这几年的收入也是我的多,他的少,是否可以通过由银行记录来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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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跟您说的是,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们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只是写了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那么对你会是很大的不利。因为照你诉说的情况看,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的。但也不是绝对,需要好好运用诉讼策略。另外毕竟现在给您解答的都是最基本的问题,无法把您的每个情况都分析到位。如果你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找一位专业的律师为您当面解答。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您必须要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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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证据可能对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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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跟您说的是,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们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只是写了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那么对你会是很大的不利。因为照你诉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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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