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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学生从公办学校转私立学校,校长有权利不让转学吗? 已经提前跟学校教务处说明过,结果学校教务处声明只有在开学俩个星期之内,才能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待到开学后,校长声明学校教务处没有权利批准学生转学。请问校长有权利阻止学生转学吗?

其它综合
2014-02-23 22:39: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因您陈述的情况比较简略,现附上有关规定,建议您阅读后自行判断;如果您阅读后仍有疑问,欢迎您继续咨询。

    附:《南宁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南府教〔2006〕72号)的有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正当理由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分别在《南宁市普通高中转学联系表》上签字并盖学校公章,并报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以转学。转学学生的学籍号由转入学校根据市教育局的规定,重新调整。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异地转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持转出学校同意的证明,及原地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先自行联系相对应的转入学校,持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经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入学。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准予转学。
    市区内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准转学,凡录取到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如学生户籍随父母新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只能转入同类同等办学水平且学位未满(每班不超过45人)的学校。
    高中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不予转学。
    学生休学及受处分期间不能转学。
    非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学生与学籍必须相吻合,不允许出现无学籍试读、复读、寄读等现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须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任何转学都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待手续齐备后,学校方可接收转学学生。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有关名单要报所属教育局备案。
  • 无权。所有借口无非是为了学校生源、费用,请他拿出规章制度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